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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776088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导致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在执法实践中,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否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应该说是非常直观,通过实地现场勘察就能发现。那么,关键就在于其是否超标排放油烟。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5.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3.5条将“无组织排放"定义为“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也就是说,对于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无组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一经发现,无需检测直接便可以进行处理。
2.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7.1条的规定,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第4.2条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则视同达标;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91号文件即《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中也曾明确规定,饮食业单位只要由油烟净化设备制造企业或其代理商按有关要求安装并能正常运转的油烟净化设施,就视同达标。上述规定中均提到了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要能正常运行才能视同达标。
那么,这里的重点就是就是如何判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对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中指出,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日常执法实践,笔者认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主要存在几种情形:
一是将部分或者全部油烟不经过油烟净化设施,直接排入环境,比如在墙体上安装排风扇,将厨房油烟直接排入环境。
二是将油烟净化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致使厨房油烟直接排入环境。
三是未定期维护清洗油烟净化设施,致使油烟净化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对于油烟净化设施的定期维护清洗,《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5]8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餐饮业户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餐饮业户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小型餐饮业户每季度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并及时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
四是油烟净化设施发生故障后,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五是违反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对于其他如不定期清洗维护、发生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等导致油烟净化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则需要通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监测才能来确定是否超标,即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第4.2条规定的排放限值,即不得超过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若超过则为超标。